酿成此次战争的直接纠纷问题,就是围禁商馆,勒令具结,及因林维喜案禁止供给英人柴米食物的几件事。
英人对于这几件事,皆认为强暴非法;但在林则徐及当时的中国人士则认为很合法。
英人以为法律与命令当有分界,政府随便的一个命令,不能立刻构成新罪名;
法律上行为的责任,应该只限于当事者,不得随便加诸当事者以外的关系人;
构成法律责任的事实,当具有充分的证据,不得专凭一面的执词,在犯罪的事实未明确以前,不得随便剥夺人的身体自由权,或危及其生命。
具此观念来判断林则徐的行动,所以无处不觉其强暴非法。
勒令具“货尽没官,人即正法”的甘结,是随便可以人人于罪;
围禁商馆断绝柴米食物的供给,是不待责任事实的明确,随便将责任加诸一切外人,无故剥夺外人的身体自由权危及外人的生命;所以都是不合法的行动。
但在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面,所谓“皇言如纶”,皇帝的谕旨可以构成新法律,可以变更旧法律;官厅的命令行为,得皇帝谕旨明白认可或默许,也可以成为法例;
带有钦差大臣的关防的尤可“便宜行事”。换言之,皇帝差不多就是法律的源泉;
皇帝既为法律的源泉,自然可由皇帝的谕旨,或根于皇帝之明许或默许,随时构成新罪名。至于法律上行为的责任问题,虽有“一人犯事一人当”的俗语,但在法律习惯上,所谓“连坐”的范围往往漫无限制;一人犯事连累一家,一家犯事连累一村一乡,甚或至于族灭;
找不着犯人问地保,是很普通的常例。这种办法,本是含有‘以威止奸”的意味,意思就是你们要免去连坐的危险,就应该监察你们的家族邻里及一切关系人,不要作奸犯科;
由这种以威止奸的观念,构成法律上一种连带贵任的观念。皇帝的谕旨,既认贩卖鸦片为犯罪,林则徐又带有钦差大臣的关防,得以便宜行事则勒令具结.有什么不合法呢?
围禁商馆,不许一切外商出入,就是要他们负连带责任,把那种犯罪的违禁品扫除(所以林氏的奏语,对于此事说是“不可不喻以理而怵以威”)。义律是英国的“夷目”,对于贩卖鸦片的英夷,尤应该负连带贵任,中国商人,拖欠外人的债务,曾由中国当局由官库拨银代还,是中国当局对于中国商人的行为,尚且负贵,为什么英国夷目,对于英夷的行为不应负责呢;
所以连义律也围禁于商馆之内,非待英商将鸦片全缴,不许离开商馆。林维喜既是英夷船上的人打死的,英夷不肯将凶犯指明交出,便是庇护罪犯,自然也应该负连带责任,义律尤应负责.“依嘉庆十三年之先例,禁绝柴米食物”又有什么不合法呢?这是当时中国人士的法律观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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